第五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依法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充分发挥刑罚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六节 减 刑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