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