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